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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保证人被判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发布时间:2014-12-18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丁开丽)2013年8月15日,李力向王平借现金100000元,约定期限为一年,由贾谊进行担保。当日,李力向王平出具借条,贾谊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至还款期限届满,李力一直未偿还上述款项。后李力死亡,故王平以贾谊作为被告向喀什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贾谊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力向原告借款,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为李力的借款提供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按照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被告作为担保人应承担向原告偿还借款的保证责任。遂判决贾谊偿还原告借款,并支付利息。(以上人物均为化名)(讯息来源:喀什市人民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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