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曹雅静)1997年,刘某与张某在广东中山打工时相识,不久确立恋人关系;1999年1月,生育一男孩;同年4月,两人办理结婚登记。婚初两年两人感情较好。2001年,张某在广东省中山市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减刑后于2005年刑满释放。2012年,张某又因盗窃罪被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一个月。2013年7月,刘某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予离婚。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并未和好。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于2013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本着挽救原、被告家庭及有利于被告改造的目的,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但之后两人并未和好,原告于2014年5月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正在服刑期间,无法有效履行抚养小孩的义务,原、被告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更符合实际,也有利于小孩的成长。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的请求,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庭审中被告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十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讯息来源: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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