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曹雅静)2012年12月底,胡某以急需救命钱为由多次致电曾某,欲借款十万元。曾某念在胡某与自己丈夫是多年同学的份上,遂于2013年1月将钱凑齐并打入胡某名下的银行账户,胡某承诺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且会在当月底还款。2013年2月底,曾某向胡某催款时,胡某编造多个借口百般推脱,只以现金方式归还30 000元。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借款合同。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胡某向原告曾某借款,原告按被告要求的数额转账到被告账号,且被告承认2013年1月3日收到原告转账的10 000元,被告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但是又承认于2013年2月以现金形式还款30 000元,这两者是相互矛盾的。
故双方于2013年1月3日形成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应予支持。原告主张在借款时被告承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但是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于2014年4月1日、4月16日分别转账20 000元、50 000元到原告丈夫姐姐谢某的账户上,本院认为该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被告可另行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0 000元。(讯息来源: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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