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车彦霖)近日,敦化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因借款人张某下落不明,原告施某将担保人秦某、王某、张某某(张某的父亲)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连带偿还张某欠其的债务。
据了解,2013年4月15日,住在敦化市某乡镇的男子张某,向同村的施某借款2万元,双方立下字条,约定于2013年12月30日前还款,并约定月利率2%,三名被告为担保人。庭审中,被告秦某和王某均表示,当时合同上写着张某某分给张某的土地经营权做抵押才签的字,秦某和王某不同意承担保证责任。而张某某表示,原告施某所说借款情况和担保情况属实,自己因不懂法将地作为抵押,张某某认为自己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秦某、王某、张某某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进行签字捺印,视为原、被告间的保证合同依法成立并已生效。因三被告对该笔债务同时提供保证,且未与债权人施某约定保证份额,应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据此,法院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
针对此类民事案件,法官提醒,为他人担保时一定要理性思考,不要轻易在借条或担保合同上签字,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本案中,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讯息来源: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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