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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成年人名义买房后拒付房款 法院判监护人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26-02-03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以未成年人名义购买房屋,随后监护人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支付房款,应该由谁来承担违约责任呢?近日,审理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由,判决监护人支付剩余房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2020年2月29日,杨某与其外祖父李某甲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52.2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地产公司出售的住房一套,房款分3次付清,杨某母亲李某乙代其在合同上签字,并承诺代为支付房款。

  李某甲与李某乙在支付26万余元房款后,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房款。房地产公司多次索要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李某甲、李某乙支付剩余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期间,李某乙与杨某父亲离婚,并约定杨某由李某乙抚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签订购房合同时,杨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乙以杨某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其真实意思表示为该房屋部分产权归杨某所有。在购房人无力支付剩余房款的情况下,房地产公司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诉请杨某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本无不当,但由于杨某系未成年人,让其继续履约并承担违约责任明显超出了其实际履行能力。据此,法院判决李某甲、李某乙支付剩余房款26万余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之名签订购房合同并代为出资购房,此时未成年人确为合同相对方,但在此种情况下,父母的真实意思通常是父母承担合同债务、子女获取合同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该法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未成年人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接受赠与,但要求未成年人支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明显超出其实际履行能力,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符,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作者:崔鹏宇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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