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和刘某经人介绍于2018年3月依法登记结婚,男方马某给付女方刘某彩礼款6.3万元。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因双方处理矛盾的方式不恰当,相互不能包容对方,致使感情破裂。刘某遂提出离婚并诉至一审法院,并要求被告马某返还陪嫁物品。
一审诉讼中,马某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均认为无法共同生活,都有离婚的意愿,但被告马某要求原告刘某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婚姻不能维持,原告也有一定的过错,马某父亲为了给其准备结婚,在伊宁市某家银行贷款10万元,至今还未还清。法院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以及支付彩礼导致的男方家庭生活困难的情况,遂判决刘某向马某返还彩礼款2.5万元。
法官说法:
哪些情况需要返还结婚彩礼?
婚姻关系的缔结应当以自由、自愿为原则,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是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关系,基于当地民间习俗或习惯做法,向女方给付一定数额财物的行为,婚姻关系不成立时,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关于“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哪些情况不予返还结婚彩礼?
一、 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其中,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即要求接受彩礼一方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且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阿依吐松•买合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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