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李文龙)近日,伊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信用卡诈骗罪案件。
王某 于2015年2月、2017年2月、2017年7月分别向中国工商银行伊宁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伊犁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伊宁县支行,申请办理了额度为30,000元、15,000元、10,000元不等的信用卡3张。之后王某将这三张信用卡均透支使用,经上述三家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并采取更换手机号等方式“下落不明”。银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伊宁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王某曾因犯诈骗罪,被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信用卡诈骗罪,构成累犯,法院依法从重处罚。王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官析理:目前,信用卡在我国使用越来越广泛,但是在使用信用卡尤其是在透支使用时,一定要注意按照发卡单位的要求按期足额归还透支款项,一旦不能按时归还,轻则损害自己的信用记录,严重的更可能导致违法犯罪。因此,在使用信用卡的透支功能时,一定要考虑自己的归还能力。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