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李欣茗)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诈骗罪对被告人甘某成提起公诉。
2014年,被告人甘某成因为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7月刑满释放出来后,过了五天,因为自己身上没有钱花,且沉迷于赌博,所以甘某成就想了一个弄钱的法子。甘某成先到港南区八塘镇某租赁公司租了一辆面包车,拿到了该面包车的行驶证。然后联系了制造假证的人,花了200元制作了一张假的身份证和一本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甘某成拿到假证件后,冒充该面包车的车主,找到认识的一个店铺老板张某光,想把面包车抵押给他。张某光想到自己有个朋友正需要车,就打电话联系了被害人邓某雄。邓某雄与甘某成见面后,甘某成把“证件”给邓某雄查看,邓某雄见手续齐全,名字等信息都能对上,就没有怀疑。两人商定抵押价格为2.5万元,扣除两个月的利息,邓某雄共给了甘某成2.25万元现金。甘某成拿到钱后,就把电话卡扔了,然后将钱拿去赌博挥霍一空。
等到该面包车的租期到期时,租赁公司的人打电话联系不上甘某成,就通过卫星定位找到了面包车。邓某雄称这是他的车,双方拿出了相关的证件给对方看,邓某雄这才发现上当受骗了,于是立即报警。2014年7月,公安机关立案后,将甘某成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020年5月,甘某成被抓获归案。
经审查: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甘某成在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某租赁有限公司租得一辆面包车后,冒充车主以抵押为由,用假证件骗取了被害人邓某雄抵押车辆款2.25万元。
港南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甘某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甘某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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