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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排除行政干扰 强制执行彰显公平

发布时间:2018-10-15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中国法院新闻讯(包汉杰 王国权)近期在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中有这样一件涉党政机关的案件。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莎车县住建局、麦某、吾某、阿某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莎车县住建局偿还王某欠款4674190.76元,麦某、吾某、阿某偿还王某297438.5元。

  执行法官在前期的总对总查控中已经对麦某位于上海市静安区中国农业银行江宁支行账户上的294666.5元存款进行了扣划。但在执行莎车县住建局时,由于人事调整,时任局长态度强硬,不理旧账,表示不知情,推诿扯皮,也不配合,让执行法官找前任局长要钱。

  在执行法官释明法律利害关系后,莎车县住建局局长希望双方达成和解分批次还钱,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通知其到法院履行判决,该局局长一直以工作繁忙为由推脱,后经过多次催促之后才派工作人员领取相关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王某对该局已经失去信任,明确表示不同意被执行人莎车县住建局的和解协议,希望法院强制执行,尽快执行回案款以此维护其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在多次谈判未果的情况下,于2018年8月20日到莎车县对莎车县住建局账户上的存款进行划扣。划拨之后被执行人莎车县住建局局长要求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退还案款,并希望通过达成和解的形式还款,但为时已晚,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将案款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至此案件执行完毕。

  法官释法:

  一、如何应对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的行为?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作为诉讼参与人,其有义务履行法院作出的判决,当其懈怠履行甚至不履行时,法院有权对他作出相应的处罚。当事人如发现行政机关存在上述行为也是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履行。

  二、涉政府行政机关执行案件不能及时、有效执结,有哪些危害?

  严重损害申请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的权威和法律的公信力,也容易导致人民群众法治信念的动摇,劣化了当地的法制环境。

  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使部分群众对政府产生信任危机,造成县、乡镇政府招不来商、引不来资、借不来钱、办不成事。

  严重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最终影响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难不断积累扩大,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推进法治国家进程将产生重大影响。对政府而言,申请执行人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是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才到法院打官司。如果连法律也保护不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最后的希望破灭了,老百姓就会对我们的党、政府失望。从而严重影响和谐社会的实现。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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