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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耕种与有证在手,权利该由谁享有?

发布时间:2018-09-28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案情概况 ↓↓↓

  务川县浞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了一件修建水池进场公路引发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为解决浞水镇饮用水供水问题,浞水镇人民政府决定在长江社区龙洞湾修建一座大型水库,以便彻底解决全镇的饮水问题。为确保龙洞湾水库建设工程征地工作顺利开展,浞水镇人民政府特别邀请了市水利设计研究院专业人士对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进行了培训。在浞水政府的周密安排和布署下,前期工程的启动非常的顺利。

  然而就在修建水池进场公路时,一场土地权属争议案阻拦了进度。村民堵住了施工进场修路,导致工程无法继续进行。原来是因为进场公路需途经一块荒地,本次征收有相应的补偿款。村民吴某江得知此块荒地被征而有一笔补偿款,特从千里之外的浙江赶回来参与分配补偿款。发现补偿款的领取人竟是本村村民吴某华,原因是吴某华有土地证,吴某江则认为自己耕种了近十年,也没有人出来说过多话。两家自此对这块荒地的权属产生了争执,矛盾越闹越大,不可收拾。

  调解过程 ↓↓↓

  为保障此路正常有序的开工,长江社区调委会主动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吴某江在调解过程中情绪激动,表现不愿配合,并多次到吴某华家大闹,基本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僵持不下,眼看矛盾就要升级。镇调委会得知此事后,立马安排浞水司法所长与两位经验丰富的调解员综治办主任、信访办主任到实地调查取证。双方激烈争吵,场面一片混乱。镇调委会告知若想解决问题那么双方心平气和地坐下来,把各自的掌握的事实理由摆出来,一味的争吵非但事情不能解决,到时候因为阻路行为两家将承担相应的责任。调查得知,此地多年前吴某江确实耕种过,因其外出务工,后就一直荒着,吴某江就这样理所当然的认为是自己的。吴某华说本来自己是有证的,但是房子翻修,以前的老证件找不到了。自己之所以由着吴某江耕种是因为自己常年在外务工,也没有耕作,吴某江是同组的,让他种以免土地荒了,让他“办熟”。

  经过镇人民调委会多方走访年老一代村民,包括去国土部门调查取证后得知,该地的土地权属确是吴某华的,吴某江没有此地的相关权属,但却耕种了近十年。在现场将调查结果对争议双方进行了公开,司法所所长从法律方面进行了解读,国家颁发的证件证明力高于人证言证,如果确实有证据证明颁证有误,也必须经过发证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才能撤销,否则一切以证为准。综治办主任、信访办主任也从邻里情分方面对双方进行了说服,共住一方,同姓一姓,多年亲情,财产利益是外物,不能见利忘义。况且修水库属于公益事业,损小利受大益。任何人也不该为一己之私去阻碍施工。

  调解结果 ↓↓↓

  最后,双方同意和解,签订了调解协议。其一,因吴某华有证证明自己合法享有争议地相应权利,吴某江今后不得干扰吴某华在荒地行使权利。其二,双方均不得再因此事去阻碍施工。一场纠纷画上了完美的句号,矛盾就此化解,双方握手言和。

  案例分析 ↓↓↓

  一、机关颁证与证人证言证据证明力谁大谁小?

  人民法院对于数证据对同事实证明力依照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团体依职权制作公文书证证明力般于其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公证、登记书证其证明力般于其书证、视听资料证证言;

  (三)原始证据证明力般于传证据;

  (四)直接证据证明力般于间接证据;

  (五)证提供与其亲属或者其密切关系事利证言其证明力般于其证证言。

  (作者:袁丹 黄丹丽)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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