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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中级人民法院迎国际禁毒日通报审理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2018-06-27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用刑罚惩治各类毒品犯罪

巴州中级人民法院迎国际禁毒日通报审理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中国法院新闻(杨娜 杨德淼)6月26日是第31个国际禁毒日。6月25日,巴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州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通报巴州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的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发布会由州法院新闻办发言人杨娜主持,州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张长春通报巴州两级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情况,州法院刑庭庭长赵俊山通报了近五年来巴州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的5起典型毒品犯罪案件。

  张长春说近年来,全州两级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重点严惩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等严重毒品犯罪,加大对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的惩处力度,注重依法严惩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盗窃等涉毒次生犯罪,坚持从严判处,罪行极其严重的坚决判处死刑。

  五年以来,全州两级法院共审理涉毒品犯罪案件351件461人。目前,已审结349件459人,结案率达到了99.4%。在已判决的464人中,判处管制、拘役35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108人,无期徒刑以上32人,重刑率达到30.5%。“在审理的涉毒案件中,涉及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等罪名的案件比例较高。涉案毒品的数量也不断增大,中院已审理多起涉案毒品超多一公斤的案件。犯罪分子借助互联网手段进行交易的案件有所增加,增加了侦查难度。”张长春说,“再者涉众团伙较多,分工明确,往往有专人从其他省份购买、运输种类新型化的毒品,进入巴州地区后,再由专人进行分销、层级网络明确。”

  据赵俊山介绍,近年来女性涉毒人员呈上升趋势,目前受理的案犯中,女性66人,占14%,但近年来逐渐增多,年轻化趋势明显,年龄多为20岁至35岁之间,但也有69岁犯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女性。女性参与毒品犯罪的原因多为经济依附、追求刺激、以贩养吸等。

  5男子酱板鸭内藏毒运输贩卖

  2013年4月,周光明找到朋友阳少全说自己在游戏厅玩游戏输了很多钱,让阳少全弄点甲基苯丙胺(冰毒)挣点钱。随后,阳少全让同伙周中麟寻找卖家,周中麟联系了广东潮州市的卖家“高哥”。阳少全为周中麟购买4月13日前往广州的机票,让他前往广州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随后阳少全又打电话安排谭宗语和阳光亮从湖南省隆回县开车前往广东省葵潭镇与周中麟会合。

  4月17日谭宗语、周中麟与卖家“高哥”在广东省葵潭镇的一家宾馆见面商议买卖甲基苯丙胺的事并当场通过电话经阳少全同意后,决定以每克6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一千克。周中麟将“高哥”提供的卡号用短信的方式发给阳少全。阳少全将购买毒品的5.6万元人民币以转账和无卡储存的方式打入“高哥”指定的卡上。4月18日,“高哥”电话通知周中麟接收毒品的地点,随后周中麟、阳光亮、谭宗语三人由阳光亮驾驶面包车前往“高哥”指定的东港高速收费站附近的加油站等候,“高哥”骑摩托车到达交易地点从驾驶座旁车窗将毒品扔进阳光亮他们的车内后离去。周中麟、谭宗语打开包装检查确认是甲基苯丙胺后将其藏在副驾驶座位。之后,三人驾车回到湖南省隆回县汽车站旁一招待所内共同吸食了部分毒品。当晚,阳少全要求阳光亮与周中麟返回乌市,并给阳光亮打了路费。4月20日,阳光亮与周中麟租乘刘昌的面包车到达常德市,并在汽车站旁一宾馆登记住宿,又在附近购买了七袋酱板鸭回到宾馆后,二人一同将毒品藏在其中一酱板鸭的包装袋内,然后用矿泉水纸箱子包装。次日,二人乘坐常德市至新疆乌市的长途卧铺汽车,将装毒品的箱子放在该车行李箱里,于4月23日上午11时到达乌市与阳少全会合。

  当日,阳少全、阳光亮、周中麟等四人包了辆“线路”返回库尔勒市。期间,阳少全联系周光明, 周光明要求阳少全到“湖滨世纪城”住宅小区见面谈毒品交易事宜。19时许,阳少全与周光明在小区门口见面后在前往周光明住所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随后唐晓宾在“湖滨世纪城”对面网吧内被抓获。后在金叶酒店422房间内将正在吸食甲基苯丙胺的阳光亮、周中麟、罗志高、唐冬婷(另案处理)抓获,当场在该房间床下搜查出藏匿于酱板鸭包装袋里的白色可疑晶体共计986.49克(净重)。经鉴定,该晶体为甲基苯丙胺。

  为惩治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情节、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危害性,法院判决被告人阳少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周中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阳光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50000元;被告人周光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罚金20000元;被告人唐晓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5人团伙贩卖、运毒、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

  2016年4月,李某提供资金指令团伙成员曾某制造毒品,同时安排黎某购买运送制毒原料、工具,并让黎某监督曾某制毒进展情况并向其汇报,团伙成员宫某提供制造毒品场所并负责曾某食宿。李某、曾某、宫某、黎某等4人先后在宫某提供的库尔勒市团结南路索克巴格家园小区某住宅、机场路明祥小区某住宅内进行制造毒品活动。

  2016年4月24日,曾某与李某商议购买麻黄素。曾某提议从罗某处购买,并与罗某取得联系,以1公斤1万元的价格购买3公斤麻黄素。2016年5月6日,因在制毒过程中,制毒原料混合后发出刺鼻的烟雾,李某、黎某寻找适合地点前往“放烟”。2016年5月7日18时许,李某、曾某、宫某、黎某4人在明祥小区制毒窝点被抓获,警方查获颗粒状冰毒457.1克,液体冰毒共25.750千克。

  另查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期间,曾某伙同他人制造毒品冰毒2.3千克;2016年4月, 曾某单独制作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液体共计3.3398千克;2016年4月中旬,曾某、宫某共谋从四川省德阳市购买毒品冰毒457.1克到库尔勒予以贩卖。同时,该案部分人员还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犯罪事实。

  6月22日州法院依法对此案做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曾某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宫某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黎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50000元;被告人罗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30000元。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部门销毁;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赵俊山介绍,此案是目前州法院受理的全州首例特大制造毒品犯罪案件。州法院已于6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将依被告人上诉情况,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00后未成年男孩贩卖毒品

  2017年9月16日和19日,16岁四川籍男子吾某在焉耆县先后以100元和50元的价格向在焉耆县打工的老乡阿有子日和布子牛呷贩卖海洛因0.1克和0.05克。
2017年9月21日21时许,某吾某与老乡阿有子日通过电话联系,向其贩卖1小包毒品海洛因,约定在焉耆县客运站对面草坪公园交货。布子牛呷明知吾某向他人贩卖毒品,仍帮助其将1小包毒品海洛因送至客运站对面草坪公园交付给阿有子日,并从阿有子日处将50元毒资收回交给吾某。该小包毒品海洛因重约0.05克。2017年9月22日19时许,吾某在向他人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身上搜出疑似毒品海洛因白色粉末1小包。案发后,经称重,该小包疑似毒品海洛因白色粉末重0.31克;经鉴定,从该小包白色粉末中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官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人吾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故意实施贩卖,重量达0.71克,被告人布子牛呷明知吾某向他人贩卖毒品仍帮助其贩卖,重量为0.05克,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吾某、布子牛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吾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布子牛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判决如下:被告人吾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布子牛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毒品藏鞋盒贩卖、运输

  2015年3月11日,刘某打电话向在梨城开店的四川籍男子樊某联系购买毒品事宜,二人在电话中商议好了毒品的数量和价格。3月14日,樊某在四川省简阳市从张某(绰号“胖子”)处购买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当场支付了十万元现金。3月17日,樊某将购买的毒品藏匿于一鞋盒内放在轿车后备箱内,驾驶该车和家人从四川省简阳市出发,于3月19日10时许到达库尔勒市。

  随后,樊某将轿车鞋盒内的毒品转移到另一辆黑色奥迪轿车后备箱,将部分甲基苯丙胺装在一透明塑料袋内在放在其卧室床头的抽屉里。当日13时许,樊某独自驾驶黑色奥迪轿车到塔河明城小区停车场,其持鞋盒走到小区门前时被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41包,净重2002.0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包,净重17.71克。随后公安局民警在樊正清住宅内搜出一包甲基苯丙胺,净重8.81克。经鉴定,查获的 2010.83克疑似冰毒物质和17.71克疑似麻古物质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含量分别为47.6%、48.5%、47.2%、51.5%、49.5%。

  案件审理时,法官认为,樊某为牟取暴利,将毒品从四川运输至库尔勒市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中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2019.73克,运输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2028.54克。被告人樊某贩运、运输毒品数量大,应予以严惩,但鉴于其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樊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毒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两部轿车由巴州人民检察院依法上缴国库。

  男子吞食毒品运毒

  2016年5月26日,川籍男子吉古体哈吞食毒品从成都乘坐飞机到库尔勒,飞机抵达库尔勒后吉古体哈被民警抓获。2016年5月,吉古体哈与“吉克木江”商议,由吉古体哈吞食用塑料袋包裹的毒品海洛因,乘坐飞机从四川成都市将毒品运输至新疆库尔勒市,下飞机后“吉克木江”安排他人给吉古体哈支付2000元酬劳。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吉古体哈从“吉克木江”处拿上75个用塑料袋包装好的毒品海洛因,在成都市一个宾馆内将毒品吞食。2016年5月26日6时许,被告人吉古体哈乘坐CA4195次航班从四川成都市前往新疆库尔勒市。当日11时许,被告人吉古体哈抵达库尔勒机场后,被库尔勒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送往库尔勒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进行排泄治疗。直至2016年6月2日2时许,被告人吉古体哈将所吞食的毒品全部排泄出,吉古体哈狡辩自己并不知道他吞食的是海洛因。后经称量后鉴定,该75包毒品净重360.16克,系海洛因。

  法院认为,被告人吉古体哈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采取吞食方法体内藏毒360.16克,从成都运输毒品至库尔勒市,其行为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古体哈辩解其并不知道所吞食之法是毒品,该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是受雇运输毒品,可以酌情对被告人吉古体哈从轻处罚。遂判决如下:被告人吉古体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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