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发表重要演讲十年间
深度关注|推动纪检监察监督与财会监督贯通协调
推进国安机关工作高质量发展,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

司法确认申请 法院都应当受理吗?

发布时间:2017-06-23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冯某将房屋出售给王某,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经双方住所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王某付清房款后,房屋的所有权归王某。为确保调解协议的效力,双方约定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司法确认申请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根据《民诉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冯某和王某的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确权,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侯芳)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京贸中心)二层15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