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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锡锌:拆迁条例应受审查

发布时间:2010-01-02  来源:新华网-CCTV  字体大小[ ]

     

 

      前不久,北京大学的五位法学教授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引发广泛关注。12月16号,这五位教授还应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邀请,参与了修改拆迁条例的研讨会。那么,已经实施十多年的拆迁管理条例究竟存在哪些突出的问题?城市拆迁又到底该如何进行?联名上书的五位教授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教授的非常观点又是什么 ?
      尴尬的现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原来是1991年开始制订,然后2001年的时候进行了修订。但是在2007年以后,情况有了很大变化。因为2007年《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对于财产的征收,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进行,并且要给予补偿,这就与拆迁条例的规定有明显的不一致,下位法的条例这个时候必须要服从《物权法》。

      但是这就面临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如果拆迁条例废止了,城市化的进程会不会停止?我想答案非常明显,城市化的进程不会停止,很多城市它还是要发展,它还是要征地,还是要征房,还是要有拆迁,没有任何规定怎么办?

      拆迁背后的利益---为什么会这么难?我想最核心的还是利益。我看到一些数据,有的地方土地财政的份额占到三分之一以上,有的甚至更高,超过50%,所以卖地的收入,成了一些地方政府很主要的来源。在这种情况下,土地的征收、房屋的征收,如果变得更加有利于所有权人的利益,就意味着房屋征收的成本会提高,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会变得非常复杂,而这个是地方政府在目前的情况下它不愿意的。

      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就是一些地方,土地经常被拿来作为招商引资很重要的资源,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当地的经济发展,GDP增长,它可能也需要也希望有一种对征收拆迁等等不要那么缩手缩脚。

      公共利益如何界定---从理论上来说,房屋的拆除如果说是以征收作为前提的话,那么我们进一步地说,征收应当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但问题恰好就出在公共利益到底谁说了算?按照什么标准来判断是不是公共利益?如果对公共利益的问题,地方政府和民众或者是个别的房屋所有权人发生争议,到底谁来裁决?

      这个问题上存在着话语权的垄断。我觉得主要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一些地方的领导,他垄断了话语权,不让别的人来发表不同的观点,没有一个讨论的民主的程序,这就是使你所界定的公共利益很难获得一种公信力,自说自话,我觉得是一个最突出的问题。如果你能把公共利益说清楚,说得大家心服口服,其实很多时候民众做出让步,做出一种贡献,我看不是一个问题。

      怎样看待“钉子户”---在我们国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钉子户”。因为拆迁过程中,有一些房主他不愿意搬走,其实核心的问题不是搬不搬的问题,而是他认为这种补偿是否公平合理的问题,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没有真正的“钉子”。

      那么究竟怎么“拆”才合理呢?

      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能找到平衡点吗?

全球公众传媒摘编:崟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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