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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态环境 公益劳务代偿

发布时间:2020-12-30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通化中院审结全省首例“劳务代偿”案

  法院讯(钟言 李樑)12月28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两起特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李某库和李某玉被判决以“劳务代偿”完成生态修复。这两起案件是全省首先适用以“公益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化中院依法判决二被告以劳务代偿方式提供环境资源公益劳动,以替代赔偿其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损失。庭审现场还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代表以及生态环境部门的相关人员全程旁听庭审,同步进行了庭审网络直播。

  近年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屡见不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后,民事诉讼部分往往都是靠经济补偿来处理。为何这两起案件,会被判决以“实际劳动”来抵补生态环境损失的修复费?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二被告在辉南县的禁猎区放置了十多个禁用的工具猎套,捕获4只野生狍子并全部出售,非法获利。二被告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国家“三有”动物和吉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野生动物损失1.2万元。其行为造成了野生动物物种数量的减少,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件审理过程中,通化中院及通化市检察院工作人员共同走访了李某库、李某玉所在的村委会,了解到二被告经济困难,家人多病,赔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较为困难,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开始论证是否可以用公益劳务来代替经济补偿。案件开庭前,通化中院及通化市检察院共同组织辉南县林业局、辉南县森林公安局、辉南县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针对二被告以提供与环境资源相关的公益劳动折抵赔偿破坏生态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论证,并制定了《公益劳务代偿的方案》,明确了公益劳务代偿的方式、换算、监督、审核等事项。在走访过程中,二被告对猎杀野生动物狍子的行为深表悔恨,愿意以亲身经历教育群众,李某库在交谈过程中流下了悔恨的眼泪。

  法院当庭依法判决二被告在其户籍所在地提供不低于480小时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以赔偿其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损失,如二被告未提供环境资源公益劳动或提供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未能经法院审核通过,则应在法院审核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野生动物损失。同时判令被告李某玉、李某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通化市主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庭审结束后,李某库、李某玉随即在通化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

  据了解,待判决生效后,二被告将进行巡山护林、野生动物保护、清理非法狩猎工具以及相关法律宣传等公益劳动。为了确保“劳务代偿”事项有效落实,经二被告所在村村委会同意,该项劳务执行由村委会负责监督和管理,其间法院将不定期回访劳务情况。

  通化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郑玉平介绍说:司法实践中,很多生态环境案件中的赔偿义务人存在赔偿能力不足的问题,简单的“一罚了之”很难实现修复、补偿生态环境的目的。赔偿义务人通过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等公益劳动折抵赔偿费用,既符合“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宗旨,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也达到了生态环境替代性补偿的目的,让恢复生态有更多的选择途径,对完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履行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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